为进一步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深入开展教育整顿与为民办实事工作,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加大立案监督的工作力度,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及刑事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近日,灵川县检察院对灵川县公安局不应立案而立案的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并成功监督该局做撤案处理。
2020年张某在八里街清风巷因交通事故被灵川县交警队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立案调查。张某不服该决定,向灵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该院通过调取相关书证、询问当事人,核实了解案件情况,经该院审查发现张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该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一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灵川县公安局发出通知撤销《广西灵川县公安立案决定书》的文书。灵川县公安局收到该院文书以后对张某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