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5月,控告人文某某向灵川县公安局控告文某甲构成故意伤害。5月30日,灵川县公安局决定受理。经过调查取证,该局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于2021年7月29日决定不予立案。8月20日,控告人向灵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听证会上,该院对各方进行了权利义务告知,并宣布会场纪律。申诉人文某某陈述申请立案监督案件的事实、阐述申请立案监督的理由。办案民警介绍了该所办理文某某申请立案监督原案的情况。该院承办检察官韦雁就案件事实及证据审查认定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听证员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向承办人、控告人、侦查员进行了提问,对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有了进一步了解和认识,通过集体合议,听证员一致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文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听证会彰显了检察机关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办案理念。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化解矛盾,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方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坚持“能听证、尽听证”原则,将公开听证作为常态化的办案机制,将全面推进公开听证工作。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