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7日凌晨,附条件不起诉人张某某、王某某和赵某某等人使用木棒、刀具,在灵川县定江镇泰和路和广发路旁,将被害人蒋某某打伤。4月8日凌晨,附条件不起诉人张某某、王某某和赵某某等人在灵川县定江镇定江路口对面非机动车道上将开着电动车的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未成年人,化名)截停,后使用木棒、刀具及拳脚对李某某、孙某某进行殴打,过后又将二被害人带至桂林市福利医院附近的一块草地上再次进行殴打至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移送到灵川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和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鉴于系未成年人,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本着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征询了张某某、王某某和赵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为一年。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宣读现场
2021年9月17日,案件承办检察官石艳春向三名犯罪嫌疑人宣读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耐心细致地向三名涉罪未成年人阐述了犯罪的危害后果,帮助他们分析导致犯罪的原因,并会同其他参会人员从矫治不良行为、重返校园学习、正确交往朋友、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提供指导。通过训诫教育,三名涉罪未成年人表示真诚认罪悔罪,并承诺今后要好好学习、遵纪守法,不会再违法犯罪,要用实际行动回馈父母,回馈社会。

制发督促监护令
承办检察官在详细了解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涉罪原因、家庭教育及亲子关系的基础上,重点分析监护人存在的监管缺失、教养不当等问题与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向三名犯罪嫌疑人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要求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强化家庭教育责任。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要求其监护人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村委会、学校、观护基地共同做好孩子教育挽救工作。三名监护人明确表示,一定加强监护力度,做好家庭教育,让自己的孩子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坚持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推动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一体化的督促监护机制,充分利用附条件不起诉等法律手段给予涉罪未成年人一次真正改过自新的机会,引导涉罪未成年人迷途知返,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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