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中发现有一起故意伤害案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标准,该院对该线索及时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
曾某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抢救无效死亡。曾某抢救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6万多元,犯罪嫌疑人只是在被害人开始住院的时候垫付了6万元医疗费,之后再未垫付过医疗费,剩余的30多万元都是曾某父母向亲戚借的,至今还欠医院2万多元的医疗费未结。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曾某母亲原本就患有旧疾,因曾某的去世刺激过大,病情恶化,医院建议曾某母亲做手术治疗,但由于经济困难至今未入院治疗。被害人父亲需离职在家照顾被害人母亲和妹妹,无法返工,进一步加剧了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程度。曾某读大学申请的助学贷款也还未还清,家庭负债较多,承办检察官调查核实后认为该案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

11月4日,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对舒某(曾某的父亲)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桂林市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基本案情、调查核实的情况、救助理由、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政策等进行了详细介绍。听证员们在充分了解救助申请人的家庭和生活状况后,围绕申请人的家庭困难程度、司法救助的理由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进行评议,经评议听证员们一致同意对申请人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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