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川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时发现辖区内多个老旧小区天然气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经过实地走访调查后,发现辖区内一些居民区燃气管道裸露在外,且周边车辆来往较多、部分道路狭窄,偶有车辆停放在燃气管道旁,一旦发生碰撞,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整改前
检察官迅速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磋商通报发现的问题督促履职。相关监管部门督促燃气公司立即着手整改,对存在问题的室外燃气管道加装防撞栏,定期巡查、检测,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灵川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回头看”的方式跟进监督,确保燃气管道已完成整改。

整改后
下一步,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部署,持续贯彻预防性司法理念,督促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推动化解安全生产风险,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美好生活不断贡献检察力量。
法律依据: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隔离保护装置,燃气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排查治理城市管道安全隐患,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燃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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