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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加入传销组织,害人又害己
时间:2018-01-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2017年9月4日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甲、王某乙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7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二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1年12月至2015年底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先后来到灵川县八里街从事所谓“连锁销售”,即加入非法传销组织。二人按传销模式谎称“桂林这边西部大开发,有国家支持一个项目叫阳光工程,很挣钱,并且连锁销售是国家支持的,有地方政府保护,投资小,回报大,零风险,只要投资33500元,加入这项目一至两年就可挣到1040万。”引诱大批黑龙江籍、吉林籍等地的人到灵川县八里街参与传销组织,成为自己的下线。该组织骗取下线人员每人缴纳人民币3800元购买一份产品取得加入资格,加入后可介绍他人加入该连锁销售,将其发展为自己的下线,呈金字塔式发展,按照发展下线人数在传销组织中设立A、B、C、D、E五个层级,实行五级三阶制,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至案发前,王某甲、王某乙均成为该组织的高级业务员(A级),其中王某家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70人,王某乙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39人。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甲、王某乙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进行骗取钱财的传销活动,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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