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7日,广西灵川县的龙某因犯盗窃罪被灵川县人民法院宣布一审判决。
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数次入狱的广西灵川县一男子龙某,在刑满释放后不足两年又干起了“老本行”。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龙某在灵川县甘棠公园附近,通过撬坏汽车窗户的方式,从被害人周某的北京现代车上盗得手表一块、现金1000多元以及香烟若干包。作案成功后,龙某立即逃离现场。
2017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龙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分别将停放在灵川县某超市门口前的被害人刘某、杨某、熊某的汽车玻璃撬坏,先后从刘某车内盗走一部苹果4S手机、现金6元以及杨某车内的一部苹果红米Note手机及300多元现金,被害人熊某因未在车内放有财物得以幸免于难。
2017年5月31日下午5时许,贼心不死的被告人龙某在灵川县某大院内撬坏被害人秦某福特汽车驾驶室后面的车窗玻璃,盗得1200多元现金及一包名牌香烟。后被告人龙宛欣于2017年6月4日被灵川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龙某于2017年12月27日被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