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事隔几年后,廖某又干起贩卖毒品的勾当。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年近花甲的廖某2008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刑1年3个月。2017年11月21日,吸毒者秦某给廖某打电话,称要购买“半个”(约0.5克)海洛因,廖某表示同意。当晚,廖某即用两个塑料袋各装了0.4克海洛因,分别放进两个红双喜香烟盒内。随后,廖某来到市区一巷子内,将其中的1包海洛因(0.4克)以250元的价格贩卖给秦某。交易完成后,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毒资。次日,廖某被刑事拘留。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廖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海洛因不满1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该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从重处罚。廖某贩卖毒品0.4克,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量刑幅度内对其量刑,廖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依法应从重处罚,故法院判处廖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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