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指使宋某无证驾驶车辆,并酿成2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先后分别判处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梁某有期徒刑3年。
2018年8月20日凌晨,梁某从湖南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高速公路兴安路段时,梁某明知其雇请的工人宋某原驾驶证已被注销,仍指使宋某无证驾驶车辆,自己到后排休息。当宋某驾驶车辆行驶不久,与前方堵车在此停车等待的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追尾致小型普通客车往前推移,车头与前方重型挂车尾部相撞,造成蒋某及车上乘客陈某两人当场死亡,另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8月22日,梁某、宋某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交警认定,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后,梁某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14万元
灵川县法院先后审理认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梁某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无驾驶资格仍指使他人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宋某、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梁某赔偿了受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分别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死亡2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宋某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2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梁某指使宋某无证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根据宋某、梁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作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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