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恶意透支信用卡18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梁某,2013年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2017年梁某得知有高额信用卡可办理后,即到灵川县某银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梁某领到信用卡后,2017年4月13日至2018年10月25日止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金36万余元,期间共还款17万余元,至2018年10月25日止合计透支欠本金18万余元。银行几经催收无果,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去年6月24日,梁某被民警抓获。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请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梁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第8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梁某恶意透支信用卡18万余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催缴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依照梁某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等对其作出相应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