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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山不慎引火灾 主动认罪获轻判
时间:2020-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苏某在自家山场炼山时,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导致部分林地被烧毁。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3月27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失火罪,依法判处苏某有期徒刑8个月。

灵川县灵田镇的苏某计划在自家责任山场炼山种植其他农作物。2019年2月6日,苏某在自家的山场炼山,炼山过程中产生的火花、火子飘落在上方的土坡及桉树林上,苏某离开山场后飘落在按树林内未熄灭的火子引起燃烧引发森林火灾。经现场勘验,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总面积2.83公顷(42.5亩),被烧树木主要为尾叶按树、杉树。经有关部门鉴定,起火点为苏某炼山火堆上方20米处按树林边缘,起火原因为有人在上述地点下方炼山,产生的火花飘落在上方的土坡和林地,引起燃烧,随天气变化,火焰向周围山林蔓延导致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案发后,同年8月20日,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因过失引起山场火灾,致使公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苏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过失放火,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条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应立案追诉。苏某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83公顷,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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