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检察长接待日工作,保障接待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检察实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检察长包括本院正、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以及其他党组成员。
第二条每星期五上午为检察长接待日时间,地点设在本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第三条检察长接待案件范围:
1、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
2、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案件;
3、社会影响大、办理难度大,需要检察长协调的案件;
4、检察长认为需要接访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接待方式:
1、检察长接待。检察长接待一般实行排班制度。按照时间安排,第三检察部提前一天通知值班检察长,值班检察长在接待日因故不能到岗的,应提前通知第三检察部予以调整。
2、随时接待。对一些告急访、集体访等突发事件,检察长可以随时接待,第三检察部应认真配合,积极做好稳控工作。
3、预约接待。检察长接待案件可以预约。预约的来访人可以先提交与来访内容有关的书面材料,由第三检察部向领导预约,并及时将预约时间告知来访人。
第五条检察长接待日可要求第三检察部和其他相关业务门负责人陪同接待。
第六条负责接待的检察长和参与接待的工作人员应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徽,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到热情服务,文明接待。
第七条 第三检察部在检察长接待日应派员协助检察长接待,并制作来访笔录。
第八条 第三检察部对检察长接待日批办的案件,要及时做好分流工作,并加强督办落实工作,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