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一男子蒋某酒后驾驶一辆轿车因堵车与人发生争吵,当民警前来处置时,还殴打民警,近日,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公,蒋某被灵川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6月19日晚,蒋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轿车开至灵川县八里街某会所时,因堵塞道路与李某女士发生争吵,蒋某用拳头殴打并持刀威胁李某,李某随即报警。在民警赶来处置时,蒋某不配合民警检查并对民警殴打,致使出警的四名警员不同程度受伤。经检测,蒋某的血酒精浓度246.38mg/100ml。事后,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今年11月29日,灵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秦某犯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以暴力的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且血酒精浓度达到200mg/100ml以上属从重处罚情节,鉴于蒋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以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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