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禁渔区使用电鱼机、电鱼杆、电鱼枪等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属于违法行为。近日,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对6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灵川县人民法院对涉案6人依法作出判决。

经调查, 2020年4月23日19时30分许,秦某某使用电鱼机、电鱼杆、捞网等工具,在灵川县大圩镇茯荔村委上茯荔村附近漓江流域电鱼,被桂林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其使用的电鱼用具及0.5公斤渔获物被缴获。
2020年6月23日23时许,苏某某携带电瓶电机、电鱼杆、渔网等工具在灵川县灵川镇滨江路县医院旁甘棠江水域电鱼,被灵川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其使用的电鱼工具一套、捕捞所得渔获物2.26公斤被缴获。
2020年6月30日22时许,姚某、彭某、黄某某、涂某某经商量后携带电鱼枪等工具在灵川县兰田乡龙胜寨东北面河段捕鱼,被灵川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联合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收缴电鱼工具及渔获物2.19公斤。

灵川县人民法院对上述三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开庭审理,支持灵川县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6人被判决单处罚金,另秦某某还需支付渔业生态环境修复(增殖放流)费4000元,苏某某支付渔业生态环境修复(增殖放流)费5000元。姚某、彭某、黄某某、涂某某支付渔业生态环境修复(增殖放流)费8000元。非法捕捞收获不大,触犯法律付出的代价却很大。
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威胁鱼种生存和种群繁衍,侵害漓江流域的渔业水产资源,破坏漓江流域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给电鱼者本人或他人造成安全隐患。下一步,灵川检察院将继续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保护漓江生态环境,守护好绿水青山,保障漓江渔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