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上午,灵川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河长办以及大圩镇人民政府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共投放鱼苗4千余尾。

2021年6月23日22时许,袁某某于禁渔期在潮田河大圩镇东漓古村水域处违法使用电鱼枪非法电鱼时,被灵川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电鱼枪一杆,护目镜一副,装鱼的绿色袋子一个,渔获物0.06公斤。
袁某某在禁渔期间使用电鱼枪电鱼的行为影响了鱼类亲体的正常繁衍并对水域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破坏了江河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2021年8月25日,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对拟不起诉的认罪认罚案件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由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组成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与人员的意见,最终对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拟不起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关部门出具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方案,决定由袁某某采取增殖放流方式进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放生价值3000余元的鱼苗。

放流过程中,灵川县人民检察院专职委员、第二检察部主任文建华就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的意义进行讲解,同时以案释法,向群众进行公益诉讼法治讲解,告诫大家不要在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否则不仅破坏渔业生态资源,还将面临刑事处罚,呼吁大家一起保护生态。此次活动,增强了当事人及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扩大了社会影响,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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