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文 件
灵人发〔2021〕1号
灵川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王有连等同志任免职的决定
(2021年2月5日灵川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经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罗颖提名,灵川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免去
王有连同志的灵川县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王有连为灵川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经县人民法院院长石玉碧提名,灵川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朱光源同志的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康灵凤同志的灵川县人民法院挂职副院长职务;
石兵同志的灵川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胡丽芸同志为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秀维提名,灵川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盘旭同志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职务。
石艳春同志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灵川县人大常委会
2021年2月8日
主 送:各乡镇人大,县直各单位
抄 送:县委、县政府、县政协
灵川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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